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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汉石制砂有限公司、浙江汉石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汉石制砂有限公司,浙江汉石投资有限公司,邵中渭,欧阳洁,杭州鸿世电器有限公司,王楠,杭州永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611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6048461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法定代表人:何富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阳汉石制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3655057A,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新浦村五村。法定代表人:邵中渭。被告:浙江汉石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7903119E,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301。法定代表人:邵中渭。被告:邵中渭,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欧阳洁,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鸿世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1007736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王楠。被告:王楠,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永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8566X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28号第1幢2楼。法定代表人:刘金贤。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汉石制砂有限公司、浙江汉石投资有限公司、邵中渭、欧阳洁、杭州鸿世电器有限公司、王楠、杭州永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214元,减半收取236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7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工贸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朱根荣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翰佩?PAGE*MERGEFORMAT?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