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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发德与林声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德,林声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844号原告:刘发德,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被告:林声政,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原告刘发德与被告林声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发德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发德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