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童奇惠与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黄太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奇惠,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黄太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958号原告:童奇惠,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静,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指派。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胜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秩,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太湖,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童奇惠与被告浙江宏兴电器有限公司、黄太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童奇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奇惠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奇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童奇惠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