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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高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职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学,职务:小额信贷营销中心经理。被执行人:高向民,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向民位于武邑县清凉店镇蓝盾路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72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196.31平方米抵押给申请人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向民位于武邑县清凉店镇蓝盾路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72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196.3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高向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