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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县京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寿县京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陡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桂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荣,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京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北街支渠旁。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保,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县京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海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荣、汪培文,被上诉人京楚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杨广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京楚置业公司是否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海建安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部分事实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事实认定,发回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严慧勇审判员  张跃芳审判员  王依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