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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2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和某某、西某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某某,西某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422民督11号申请人:和某某,男,系云南省德钦县人,住迪庆州德钦县。被申请人:西某某某,女,系云南省德钦县人,住址:德钦县。申请人和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和某某称被申请人因转租某某景区茶馆于2017年3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并承诺三日内在某某信用社贷款后还款,但未如期还款。申请人一直要求还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推脱。后于2017年7月10日写下借条,承诺于2017年9月1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款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借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西某某某支付拖欠的借款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西某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和某某拖欠的借款40000.00元。本案申请费267.00元,由被申请人西某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此里永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尼玛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