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64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倪安民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平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