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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64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原告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倪安民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平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