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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向前与被执行人王贵和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向前,王贵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681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于向前,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 被执行人王贵和,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编织袋款124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6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9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