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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顺成陶瓷商行、薛宇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顺成陶瓷商行,薛宇青,伍晓静,陈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顺成陶瓷商行(以下简称顺成商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经营者:郑金发。被执行人薛宇青,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伍晓静,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爱凤,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顺成陶瓷商行与被执行人薛宇青、伍晓静、陈爱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顺成陶瓷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宇青、伍晓静、陈爱凤支付陶瓷价款人民币七万零三百五十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