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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晓兰、饶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兰,饶辉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财保42号申请人:张晓兰,女,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饶辉荣,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张晓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饶辉荣的银行账户采取诉讼保全冻结措施,保全价值65000元。申请人张晓兰以本人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三元阁正义二栋一层113、114号店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兰因与被申请人饶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饶辉荣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6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张晓兰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汀县汀州镇三元阁正义二栋一层113、114号店面,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张晓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祥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