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静、赵士清等与武建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武建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6653号原告:刘静,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死者赵招娣之妻。原告:赵士清,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死者赵招娣之父。原告:蔡秀玲,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死者赵招娣之母。原告:赵俊程,男,200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死者赵招娣之子。法定代表人:刘静,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城关镇雪枫居委会***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84********。系原告赵俊程之母。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建奎,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8648G。负责人:张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负责人:王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胜利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56547996H。法定代表人:赵英强,经理。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与被告武建奎、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森汽贸藁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合计561287.3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8日6时40分,在永城市永××北线××乡××路段,赵招娣驾驶豫N×××××-豫N×××××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武建奎驾驶的冀A×××××-冀A×××××挂号车辆相撞,致车辆受损、赵招娣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招娣承担主要责任,武建奎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武建奎驾驶的冀A×××××-冀A×××××号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赵招娣驾驶的豫N×××××-豫N×××××号在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武建奎答辩要点: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是冀A×××××-冀A×××××号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登记新森盛汽贸藁城分公司名下,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剩余的费用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金额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答辩要点:1、在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2、应由交强险优先赔偿;3、不承担精神抚慰金;4、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肇事冀A×××××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在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证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1、2017年8月18日6时40分,在永城市永××北线××乡××路段,赵招娣驾驶豫N×××××-豫N×××××号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武建奎驾驶的冀A×××××-冀A×××××挂号车辆相撞,致车辆受损、赵招娣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招娣承担主要责任,武建奎承担次要责任。2、肇事冀A×××××-冀A×××××挂号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武建奎,登记在被告新森汽贸藁城分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豫N×××××-豫N×××××号在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死者赵招娣,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自2009年起在永××××号自购房屋内居住。赵招娣的被扶养人有其子赵俊程(2004年10月27日出生)、父亲赵士清(1951年12月7日出生)、母亲蔡秀玲(1954年7月7日出生),赵士清、蔡秀玲共生育一个子女赵招娣。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建奎驾驶冀A×××××-冀A×××××号车辆与赵招娣驾驶的豫N×××××-豫N×××××号车辆相撞,致赵招娣当场死亡。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武建奎负次要责任、赵招娣负主要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鉴于本次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本院结合事故认定书酌情认定被告武建奎承担30%的事故责任比例,赵招娣承担70%的事故责任比例。故原告要求被告武建奎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森汽贸藁城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豫N×××××-豫N×××××号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故原告要求其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核算,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因赵招娣交通事故死亡产生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852150.83元[(27232.92元/年×20年)+赵俊程6年、赵士清15年、蔡秀玲17年(18087.79元/年×17年)]、丧葬费22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907110.83元。鉴于肇事冀A×××××号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险额为100万元,豫N×××××-豫N×××××号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四原告上述损失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2296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赵俊程、赵士清、蔡秀玲生活费)55040元,共计110000元,由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四原告剩余损失797110.83元,由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239133.25元(797110.83元×30%),由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以上被告华安财险石家庄支公司共应赔偿四原告349133.25元,被告人财保险郑州分公司共应赔偿四原告1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因赵招娣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赵俊程、赵士清、蔡秀玲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49133.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因赵招娣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赵俊程、赵士清、蔡秀玲生活费)共计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6元,由原告刘静、赵士清、蔡秀玲、赵俊程负担1206元,由被告武建奎负担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