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靖、解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靖,解立民,严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雷靖,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解立民,男,生于1967年11月9日,汉族,河北省巨鹿县人,住河北省巨鹿县,现住松滋市。被执行人:严露,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现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雷靖与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108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靖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向雷靖支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向雷靖支付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付);缴纳案件受理费143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解立民、严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