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蒋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584号被执行人蒋光明,男,1969年7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住天柱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蒋光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黔2627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光明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光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工商企业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的执行的条件。但另一被执行人蒋光登已缴纳罚金2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7执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蒋光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东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