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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双全王淑霞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张双全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38��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淑霞,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双全,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舟曲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舟曲县。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2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通过电话介绍二名男子王某某、李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广场x单元xx-x、xx-x分别与女青年王某某、仙某某进行性交易,王某某收取二名男青年支付的嫖资800元,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仙某某,仙某某返还100元提成给王淑霞;同日22时许,被告人张双全通过QQ聊天介绍男青年张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广场x单元xx-x与前述女青年王某某进行性交易,王某某收取嫖资400元;次日0时30分,王淑霞通过电话介绍男青年程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广场x单元xx-x嫖娼,程某某到达后被民警捉获。因卖淫妇女王某某被捉获,未将嫖资提成付给王淑霞。2017年5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广场x单元xx-x被捉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女青年王某某、仙某某和男青年王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及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无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淑霞、张双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淑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双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三、对被告人王淑霞的违法所得款100元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