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志伟与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伟,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413号原告:谢志伟,男,满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蒋志强,男,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伟与被告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志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志伟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伟撤回对被告蒋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谢志伟。审判员 马守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世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