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鼎峰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鼎峰曲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路9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谢艳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硕果,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湘潭鼎峰曲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吴家巷工业区金雀路(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梁石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鼎峰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作出的(2015)湘潭湖证内经字第199-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7)湘潭湖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3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鼎峰曲轴制造有限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及反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