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祖炎与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炎,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780号原告徐祖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小民,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霞,女,汉族。上列原告徐祖炎诉被告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5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祖炎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二、驳回原告徐祖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陈李芬人民陪审员 梁吐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任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