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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但毅与沈华山、王正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毅,沈华山,王正丽,十堰市八0印象婚纱摄影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但毅,女,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沈华山,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正丽,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八0印象婚纱摄影馆。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公园门口。经营者:沈华山,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但毅与被执行人沈华山、王正丽、十堰市八0印象婚纱摄影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303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华山、王正丽、十堰市八0印象婚纱摄影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沈华山、王正丽、十堰市八0印象婚纱摄影馆偿还但毅借款401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4019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12.5元、申请执行费5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正丽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