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小芹与孙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芹,孙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093号原告:王小芹,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术友(王小芹之夫),男,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孙世华,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小芹与被告孙世华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芹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