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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殷丽华与何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丽华,何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954号原告:殷丽华,女,汉族。被告:何立伟,男,汉族。原告殷丽华与被告何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何立伟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36000元,共计61000元。庭审中,殷丽华将利息变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殷丽华和何立伟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4日,何立伟向殷丽华借款25000元,何立伟承诺于2014年6月23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殷丽华多次索要,均未果。何立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殷丽华提交借条及何立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何立伟向殷丽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殷丽华25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到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000元,到期如若不还,利息顺延。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殷丽华主张借款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何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殷丽华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关于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率在24%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殷丽华主张利息36000元(每月1000元,主张36个月),超出法律规定,现利息依法确认为18000元(本金25000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6个月,共计18000元)。综上所述,殷丽华主张借款及部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何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殷丽华借款25000元、利息18000元,共计43000元;二、驳回殷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何立伟负担934元,殷丽华负担391元;送达邮寄费25元,由何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