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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900号原告黄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刘某,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文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