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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利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9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红,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14时20分,被告人张利红醉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郑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赵坡路段时,与赵某驾驶豫A×××××号轿车相撞,造成伤三人,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利红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张利红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81mg/100ml。被告人张利红于2017年3月13日被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利红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李某、郭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利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利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利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利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利红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利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利红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利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建东书 记 员 闫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