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马谢雨与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谢雨,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马谢雨,男,汉族,1992年11月19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马谢雨与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千秋雪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李杨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