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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405号原告:胡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姚某,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成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