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1执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詹金辉与被执行人林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金辉,林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金辉,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林利松,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朱揭西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詹XX与被执行人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81民初138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XX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400元、受理费360元给申请执行人詹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案款6459元、执行费241元。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粤BU14**的小型汽车,由于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故目前无法扣押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林小聪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财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