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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琳与周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周新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898号原告:陈琳,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被告:周新南,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原告陈琳与被告尹冬梅、尹新华、周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本院组织原告与被告尹冬梅、尹新华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新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对被告周新南的起诉。审 判 长  彭金德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