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琳与周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周新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898号原告:陈琳,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被告:周新南,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原告陈琳与被告尹冬梅、尹新华、周新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本院组织原告与被告尹冬梅、尹新华进行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新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回对被告周新南的起诉。审 判 长 彭金德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人民陪审员 郭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