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广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柱,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医院医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上诉人张广柱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柱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广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