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马支行申请执行谢德良、简阳市永发食用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马支行,谢德良,简阳市永发食用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马支行。住所:简阳市养马镇天华街35号。负责人:林生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良伟,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谢德良,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发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三元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肖尧基。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马支行申请执行谢德良、简阳市永发食用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德良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房屋和被执行人简阳市永发食用油业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房屋并进行了司法评估。因双方当事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双方愿意先自行协商,被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