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541号申请人: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马蹄步小区B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L34520648W。负责人:朱青红,该营销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申请人: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民政大楼五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赖文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与被申请人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划、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4000元的存款或财产。申请人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经营者朱青红自愿以其家庭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干县青毅食品营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征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