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程清,程国,姜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20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杰,男,该行职工。被告:程清,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程国,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姜岩,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程清、程国、姜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0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绍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清、程国、姜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程清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到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给付逾期利息;2.被告程国、姜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程清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被告程清取得借款后,在借款期限内没有归还此笔借款,被告程国、姜岩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程清、程国、姜岩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2日,被告程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2020120140071197),约定合同有效期三年,可循环使用。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年利率为7.84%。对逾期还款约定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由被告姜岩、程国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依法处置该笔贷款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保证的最高债务余额为人民币2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程清于2014年12月22日在舒兰农行世纪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5年12月22日还清,2015年12月23日第二次贷款人民币20000元,该笔贷款至今未还。被告姜岩、程国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程清、程国、姜岩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程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程国、姜岩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清偿还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和逾期罚息、被告程国、姜岩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7.84%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4%上浮50%计算的逾期罚息;二、被告程国、姜岩对上述款项在2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程国、姜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清、程国、姜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