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3542C。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民初5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签订的《全年购销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所在地适当级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约定是不明确的,故本案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货物交货地点在上诉人的厂区,故实际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全年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所在地适当级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