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仙宗与徐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宗,徐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3432号原告:陈仙宗,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徐国敏,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仙宗与被告徐国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仙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国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仙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徐国敏偿还陈仙宗借款8000元及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7日,徐国敏因生产所需向陈仙宗借款8000元。陈仙宗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法义务,但现徐国敏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徐国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徐国敏向陈仙宗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还清,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时由徐国敏出具借条1份交陈仙宗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徐国敏无还款,致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国敏向陈仙宗借款8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徐国敏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陈仙宗诉讼请求徐国敏偿还借款8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陈仙宗主张其与徐国敏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其诉讼请求徐国敏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可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徐国敏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国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仙宗借款8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若诗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