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双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双,张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双双,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跃华,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徐双双与被执行人张跃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跃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双双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跃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决定予以司法拘留,并报送公安机关协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双双发现被执行人张跃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