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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含昌与被执行人刘亚峰、董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含昌,刘亚峰,董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李含昌,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地庄村西坳组**号。被执行人刘亚峰,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地庄小区。被执行人董丽宏,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地庄小区,系刘亚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含昌与被执行人刘亚峰、董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亚峰、董丽宏归还原告李含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刘亚峰、董丽宏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刘亚峰、董丽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含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刘亚峰、董丽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日,期满之后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峰在案件执行期间,出资购买车辆,被执行人刘亚峰、董丽宏所持银行卡中有资金流通记录,故二被执行人行动涉嫌构成犯罪,本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1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含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