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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红英与被执行人孙永长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红英,孙永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蔡红英,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孙永长,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红英与被执行人孙永长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