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凡娥与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娥,姜守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972号原告:孔凡娥,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姜守国,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周,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凡娥与被告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辉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娥与被告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凡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凡娥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