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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凡娥与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娥,姜守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972号原告:孔凡娥,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姜守国,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周,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凡娥与被告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辉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娥与被告姜守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凡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凡娥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