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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98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丹凤捌号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吴中区木渎丹凤捌号眼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机构代码:913502006852913565。被执行人吴中区木渎丹凤捌号眼镜店,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港街**号。经营者丁巍峰,男,1979年1月19日生。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吴中区木渎丹凤捌号眼镜店(经营者丁巍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彦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伟春书 记 员  娄振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