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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与许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许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30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伊宁市。负责人:李日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伟,该公司员工,住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委托代理人:王友豪,住新疆奎屯市。被告:许珊,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诉被告许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伊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