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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阿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王阿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754号原告: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807377692,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银海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朱诗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云、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阿晓,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阿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友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