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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建红与钟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红,钟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153号原告:胡建红,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钟燕,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胡建红与被告钟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其伤残等级尚未鉴定,实际损失还未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成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