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建红与钟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红,钟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153号原告:胡建红,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钟燕,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新干县,原告胡建红与被告钟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其伤残等级尚未鉴定,实际损失还未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成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