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莫明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莫明月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89号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女,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莫明月,女,199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与被申请人莫明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蓝月亮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2072号裁决书,由莫明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蓝月亮公司对莫明月作出的工作安排,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合理的自主用工权,莫明月无故拒绝工作安排,连续旷工多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二,蓝月亮公司为证明莫明月存在旷工的情形,已经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仲裁裁决认为公司不足以证明工作安排通知等已经送达莫明月,并作出的证据不足的认定,不符合事实。莫明月称,蓝月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撤裁情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8日,昌平区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2072号仲裁裁决:一、蓝月亮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莫明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九百二十一元五角;二、蓝月亮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莫明月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工资一千五百零六元四角一分;三、蓝月亮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莫明月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基本生活费七百九十元七角六分;四、驳回莫明月的其他申请请求。本院认为:蓝月亮公司主张因莫明月连续旷工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曾向莫明月送达过工作安排通知而莫明月拒不到岗工作。昌平区仲裁委依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因蓝月亮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对其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刚审 判 员 何 锐审 判 员 王丽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邾映映书 记 员 余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