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秀全与沈建、沈仕容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秀全,沈建,沈仕容,沈仕烈,沈仕美,沈世会,沈仕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61号原告:沈秀全,男,193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曹朴华,汇川区山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山东省荏平县。被告:沈仕容,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沈仕烈,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沈仕美,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沈世会,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沈仕刚,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秀全与被告沈建、沈仕容、沈仕烈、沈仕美、沈世会、沈仕刚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沈秀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秀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沈秀全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俊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