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升龙与凌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龙,凌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676号原告黄升龙,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凌锦,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黄升龙与被告凌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升龙负担。审 判 长  杨允林审 判 员  肖 燕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荣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