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杨树申请执行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男,生于1972年4月20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林大转盘。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6148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将案款交付至本院案款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