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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无名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名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8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无名氏,男,出生年月及其他基本情况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聋哑人。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释放;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指定辩护人周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天慈、被告人无名氏及其辩护人李梅、周宁、手语翻译人员王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25日夜至26日凌晨,被告人无名氏至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斜对面杨某某经营的彩票店,采用撬别卷闸门方式进入店内,盗取放在彩票店内现金。二、2015年6月19日夜至20日凌晨,被告人无名氏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十字路口中国邮政旁赵某某经营的旭森装饰材料店,采用撬别卷闸门方式进入店内,盗取现金及中华牌硬盒香烟两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860元。三、2015年7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无名氏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风苑二期袁某经营的悦家超市,采用撬别超市后窗户防盗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取存放在超市内的现金。四、2016年6月中、上旬,被告人无名氏先后四次至李某某经营的万家商务宾馆,采用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宾馆内,盗取电缆线及部分铜制配件等财物。五、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无名氏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大瓜地路口李某经营的唱响KTV,采用破坏后门玻璃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取放在KTV前台柜子抽屉内的香烟两条,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名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4)八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袁某、李某某、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名氏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名氏系聋哑人,主动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无名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蔡瑞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