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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安胜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安胜,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雷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9日被原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安胜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吴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吴安胜通过向他人提供相片,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姓名为“黄世强”的居民身份证件。同年4月1日,吴安胜持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到中山市东区土瓜岭一洗车场找工作,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中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鉴别,上述“黄世强”身份证系伪造的证件。归案后,吴安胜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安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安胜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吴安胜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安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安胜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