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邹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玲,邹希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1124号原告:李艳玲,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夏宝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希江,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邹希录,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涞水县,与邹希江系兄弟关系。原告李艳玲诉被告邹希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