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登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登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99-1号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80707N。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河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姚登军,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侗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登云、吴凤梅、郑保林、刘芳、何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登军所有的鄂Q×××××别克轿车一辆。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登军所有的鄂Q×××××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学斌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璞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