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达与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达,杜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487号原告:任达。被告:杜辉。原告任达与被告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任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任达承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