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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达与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达,杜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2487号原告:任达。被告:杜辉。原告任达与被告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任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任达承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