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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滑玉国与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滑玉国,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65号申请人:滑玉国,男,汉族,1950年6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村钛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501225XK。法定代表人:贺平,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滑玉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宝鸡厚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露 来源: